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德州市陵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号(自报)。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5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7年7月,被害人田某某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隆盛(爱特)大厦12楼“融盛公司”贷款5万元,实际收到39100元,后被李振(另案处理)等人肆意认定违约,并于2017年8月26日将田某某的汽车开走,同时短信通知田某某到德州市陵城区处理违约并赎回车辆,刘峥沛(另案处理)、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处理违约事宜,刘峥沛收取5万元本金后又继续索要违约金,吕某某收取2万元违约金和200元出库费后将车辆还给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二、非法拘禁罪
2018年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受刘峥沛指使,找被害人董某某索要债务,刘峥沛、吕某某带董某某驾车至德州陵城区一墓地内威胁、殴打董某某,要求其还款。当日下午六时许,刘峥沛指使吕某某等人为迫使董某某归还欠款,非法围堵、盯靠限制董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约36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房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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