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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30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本科文化,原宿州市**乡派出所所长,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埇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2016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4.5万元的事实

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为:

1.2015年中秋节前,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村委会主任吴某甲因被告人吕某某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中从轻处罚其哥哥吴某乙,在吕某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5000元表示感谢。此款被吕某某用于日常开支。

2.2016年3月份一天,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村委会村民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宿州市公安局**派出所刑事拘留,其家属张某甲委托吴某甲找被告人吕某某协调王某某取保候审事宜,吴某甲在吕某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1万元;2016年3月23日,为吕某某能在王某某案件中提供帮助,王某某通过吴某甲在吕某某办公室送给吕某某人民币1万元。

3.被告人吕某某要求宿州庆**合肥有限公司赞助宿州市公安局**派出所资金购买摩托车。该公司总经理宋某某于2016年4月份的一天,在吕某某办公室送其人民币1.5万元。此款被吕某某个人占有。

4.2015年中秋节前,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村民贺某某因打架被解集派出所处理。贺某某通过**乡**站站长李某某在吕某某办公室送给吕某某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二、涉嫌挪用公款13.5万元的事实

1.2016年6月11日,为偿还个人借张某乙欠款,被告人吕某某安排宿州市公安局**乡派出所民警刘某某,从该所小金库中转出10万元给张某乙,直至案发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从2014年午季开始,宿州市埇桥区政府为保障禁烧工作,要求辖区各乡镇派出所所长个人向同级财政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2015年6月、9月,2016年5月、9月,被告人吕某某从**派出所小金库中先后四次挪用计3.5万元公款,用以支付应当由个人缴纳的禁烧保证金,直至案发超过三个月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年龄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挪用公款13.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昆仑

检察员 宋 姝

2017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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