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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8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城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6日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报马坪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其朋友杨某某的帮助下,将杨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照片进行更换,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供自己使用。2020年7月1日19时12分,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银灰色夏利轿车(车牌号:晋C****L)行驶至阳泉市**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吕某某向执勤民警出示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瑶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吕文强,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801026361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城区义井镇义井村孙家坪11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6日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报马坪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文强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吕文强在其朋友杨树军的帮助下,将杨树军机动车驾驶证照片进行更换,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供自己使用。2020年7月1日19时12分,被告人吕文强驾驶银灰色夏利轿车(车牌号:晋C1202L)行驶至阳泉市义白路齐家堰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吕文强向执勤民警出示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吕文强的供述和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文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文强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文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文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瑶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文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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