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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房产中介,出生地山东省莱芜,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烟台开发区**公寓**室。2020年4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7年开始在烟台开发区**公寓做房屋托管出租等业务,后因其投资欠下巨额债务,吕某某从2019年8月至12月间,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虚构其有抵账房等房源、伪造公司印章等手段将其承租的**公寓的7间房屋向9名被害人出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口头达成购房协议,以收取购房款、定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199万余元,案发前,经被害人催要退还被害人7.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向刘某甲虚假出售其承租的烟台开发区**公寓**号楼**房间,以收取首付款、公共维修基金为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85600元。后刘某甲因该房间楼层低,吕某某同意将所售房间换成**公寓**号楼**房间,吕某某退还刘某甲首付款差价35000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向王某甲虚假出售其承租的烟台开发区**公寓**号楼**房间,以收取首付款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80000元。经催要在王某甲报警前吕某某退还王某甲人民币40000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虚假出售烟台开发区**公寓**号楼**房间,以收取首付款等为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220166元。

4、2019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虚假出售其承租的烟台开发区**公寓**号楼**房间,以收取首付款为由,骗取孟某某人民币204000元。

5、2019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虚假出售其承租的烟台开发区**公寓**号楼**房间,以收取购房款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380000元。

6、2019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虚假出售烟台开发区**公寓**号楼**房间,以收取购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74980元。

7、2019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虚假出售烟台开发区**公寓**号楼**房间,以收取首付款为由,骗取栾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8、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吕某某虚假出售烟台开发区**公寓**号楼**房间,以收取首付及公共维修基金为由,骗取宫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9、2019年12月,被告人吕某某虚假出售烟台开发区**公寓**号楼**房间,以收取定金为由,诈骗人高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甲、王某甲、栾某某等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谭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房屋买卖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多次以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绍宏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公寓**号楼**房间,联系电话1568857****,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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