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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合同诈骗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被告人吕某某经与魏姓男子(身份不明)预谋,由吕某某以“客户”身份向陕西西安卢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假意购买号牌为陕A63****的观致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车后再低价销赃获利。10月29日,吕某某在西安卢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875元首付款提车后交给魏姓男子处理,后车辆被张某某(已判决)以人民币39800元出售,12月7日该车辆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追回,并发还卢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经评估,涉案陕A63****车辆价值人民币10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合同材料、登记证书、驾驶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2020年47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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