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5********,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约李某某一起到各自在***的承包地内做活计,吕某某将承包地内干燥的包谷杆捡成几堆堆在地里,中午1点左右,吕某某觉得没有风就用身上携带的打火机分别点燃了几堆包谷杆,包谷杆燃烧起来后火借风势开始扩散,她急忙用树枝扑救,但火已经向周围的森林蔓延无法控制,她跑到李某某做地的地方叫李某某帮救火,两人来到着火现场已经无力扑救,李某某打电话给寨子的人来救火,寨子的人和乡林业扑火队到下午六点才将火扑灭。
2020年4月聘请普洱市职教中心林业规划调查设计室对吕某某失火过火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吕某某失火的过火总面积是148.96亩,其中有林地94.33亩(林地涉及两个村民小组16户农户),过火的耕地面积为54.36亩。
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烧地火过程中失火引燃周围的森林,过火森林面积达到6.28公顷(94.3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30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份。
3、吕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的打火机现存于澜沧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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