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34岁,198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305231984********,初中文化,系深圳市宝安区**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号,捕前住深圳市宝安区**村**号**房。2006年10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吕某某打算到深圳市**区**人才市场找工作,因担心有犯罪前科,便在人才市场门口的路边以人民币50元某某专门贩卖他人身份证的人购买了一张名叫李某甲的身份证(男,身份证号为6104251993********),并用李某甲的身份找了一份工作。2017年初,被告人吕某某因赌博欠款人民币1万余元,为了偿还欠款,被告人吕某某找到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家小额信贷公司的“阿某甲”、“阿某乙”,吕某某表示想借款人民币1至2万元,该“阿某甲”、“阿某乙”表示可通过购买汽车向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按照“阿某甲”、“阿某乙”的安排,到深圳市**有限公司以“李某甲”的身份购买一辆本田XRV小型汽车,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并成功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并持该卡成功申请了人民币11万元购车分期付款的消费。后“阿某甲”用支付宝向吕某某支付了人民币3.6万元。截止2019年7月15日该卡共欠款人民币175924.6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06944.44元,利息人民币43276.93元,费用人民币25703.31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申请书、信用卡申请表、贷款申请资料、面谈记录表、经销商请款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单、收款收据复印件、银行POS签购单复印件、还款交易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合影、信用卡签收回执、伪冒申请人声明、建设银行核查居民身份信息、李某的亲笔签名样本、授权委托书、提取笔录、交易记录、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彬、黄某涛、何某婷的证言及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伟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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