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新泰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根据新泰市公安局统一部署,该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新泰市**路电视台路口设卡进行酒驾检查,当晚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捷达轿车沿青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泰市电视台路口时,公安民警示意吕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吕某某加大油门闯卡,位于东边第二道卡口的李某某等人示意吕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未果,李某某等遂持警棍对吕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破窗处理,吕某某见状驾车强行加速闯卡,车窗玻璃将李某某、徐某某右手部位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手小指裂伤为轻微伤。经检验,吕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3.8mg/100ml。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方与被害人李某某等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驾车逃离至新泰市****市场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峰
马莉
2020年8月5日
附:
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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