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身份证号码42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电子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陆有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2时许,天长市公安局秦栏派出所**岑某某接到“**ktv”服务员的报警,称有人酒后闹事,民警岑某某、陆某某和辅警贺某某、施某某出警。在现场楼下,民警遇见被告人吕某某等人,遂进行询问并核实身份,吕某某和金某某(另案处理)拒不配合,吕某某谩骂民警,岑某某对二人口头警告,无果后,岑某某让施某某、陆某某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核查,吕某某趁民警不备,挥拳打到施某某左脸部、岑某某右脸部,金某某抱住岑某某试图阻止其对吕某某采取强制措施,陆某某上前帮忙,吕某某又打陆某某腹部,并踢其右腿,在岑某某的警告下,金某某放弃阻止,后民警将吕某某强制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前科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根据执法记录仪拍摄内容制作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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