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2********,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曹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曹县**街道办事处**号,住曹县**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4月13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鲁R*****,沿赣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名门世家小区北门路口与赵某某驾驶的鲁R****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厮打。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吕**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1mg/100ml。
二、妨害公务罪
曹县公安局磐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将被告人吕某某带至曹县华都医院进行抽血。被告人吕某某明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使用暴力将出警民警张某某嘴部打伤。被告人吕某某被带至**派出所后,辱骂派出所民警长达五个小时。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民警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书霞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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