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为泄私愤,携带黑墨水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号**路派出所门口,向派出所防盗大门泼洒墨水并挑衅、辱骂民警。民警将其强制传唤带至警车过程中,吕某某用膝盖顶击民警李某某裆部并踢其腿部;在警车上吕某某持续辱骂民警、脚踢踹警车车门、车窗玻璃,头撞、脚踢看押辅警,致辅警于某某右手受伤,辅警徐某某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左眼睑皮肤挫伤及擦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案发时系普通醉酒,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及补充材料,共计九十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