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妨害公务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10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27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4月2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时许,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藤桥派出所民警孔某某在本区**镇**路**号处置一起警情时,遭被告人吕某某(系报警人,处于醉酒状态)辱骂。后民警孔某某与协警金某某等人将被告人吕某某送至鹿城区**医院醒酒。在鹿城区**医院一楼走廊内醒酒期间,被告人吕某某拒不配合,不断辱骂民警,朝民警孔某某脸部吐口水,用头部冲撞民警孔某某下腹部,并用脚踹、手扇协警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工作证、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李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金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温宇翔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