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住延吉市**街**对面住宅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2月2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延吉市**派出所办案区内被依法约束醒酒时,以辱骂、扇耳光、头顶的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在职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情况说明;
2.证人裴某某、庞某某、彭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峰
(院印)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