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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妨害公务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7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我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因曾经被行政拘留心怀不满,酒后来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民航路派出所大厅无理吵闹并辱骂,值班民警对其进行劝阻,吕某某不听劝阻继续吵闹,值班民警将其带至办案区,在办案区内吕某某仍然大吵大闹,其家属将其劝走后吕某某又返回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前继续大吵大闹,值班民警孙某某、辅警张某某对其进行劝阻,吕某某在派出所大门口将民警孙某某、辅警张某某踢伤,民航路派出所民警当场将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国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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