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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妨害公务罪)_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一部刑诉〔2020〕117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芜湖市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住芜湖市镜湖区**号**幢**室。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因垃圾堆放问题向110报警,民警曾某某带领辅警薛文停立即前往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长江湾2幢1412室出警,在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要求登记被告人吕某某个人信息后,被告人吕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职务,要求出警民警出示警察证并强行将民警曾某某的警察证拿走拍照,在民警阻止其拿走拍照时,被告人吕某某用手扇出警民警耳光,并在民警辅警将其控制时,用拳头打击辅警薛文停头部并抓伤该辅警手部,造成民警曾某某及辅警薛文停受伤的事实。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因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薛某某六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巧玲

检察官助理:潘广志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_侦查卷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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