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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龙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号。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康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康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康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9月2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涉案房屋内将被告人吕某某挡获归案,现场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内装少量透明液体)。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上述被查获的吸毒工具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到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莉博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律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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