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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阿广),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世客城“印象民宿”2楼212号房,使用四张一元人民币和白色托盘作为吸毒工具,容留林某某、吕某乙、朱某某吸食毒品“K份”,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包厢内扣押到面额壹元的人民币四张,托盘一个,并当场对吕某某、林某某、吕某乙、朱某某进行尿检,四人均检查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莲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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