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吕某某 ,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11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 在宁海县**街道**南路**号其经营的渔具店内,先后五次容留徐某某、马某某、董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马某某、董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 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 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岚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 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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