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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8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广汉市**街**段**号小区自家的租住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

1、2020年7月的一天下午和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吸毒人员陈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先后在该租住房内以烤吸的方式共同轮流吸食冰毒。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吸毒人员陈某某、张某某再次在该租住房内,以烤吸的方式共同轮流吸食冰毒。

3、2020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吸毒人员张某某、俸某某再次在该租住房内,以烤吸的方式共同轮流吸食冰毒。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玲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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