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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5********,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张某某、衡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并且商量一起喝酒。随后吕某某驾驶自己借来的车牌号为陕*****的银色面包车、张某某驾驶陕*****的银色五菱面包车、王某某驾驶面包车带着衡某某,四人在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村附近见面后,吕某某驾驶陕*****的银色面包车,将张某某拉上,王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拉着衡某某跟着吕某某的车一起到城固县老庄镇“中交”水泥厂附近(铁路边)。该吕等人车停在路边后,王某某和衡某某下车到了吕某某的面包车里,由王某某提供冰毒,吕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吕某某容留张某某、衡某某、王某某在其面包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2020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抓捕吕某某时,在其面包车内查获疑似冰毒一小包,随后进行毒品检验,其检验结果为:城固县公安局送检的从吕某某面包车内查获的可疑毒品中检出二甲基砜和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一次容留三人在其使用的车辆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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