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街道办***村**组**号,农民。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同陈某、庞某某、李某聚餐后欲吸食冰毒。四人遂前往宁强县城西街口附近魏某某处购买冰毒。陈某购得冰毒后,四人前往吕某某租住于宁强县某某街道办某某移民安置点唐某某自建房的一楼房屋,在吕某某租住的房屋卧室中,四人使用自制“冰壶”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久东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宁强县***街道办***村**组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其他证据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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