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户籍住址樟树市**镇**村**组**号,现住樟树市**镇**街。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1日被临时羁押于浙江省海宁市看守所,同年6月23日被带回樟树市公安局,次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在樟树市**镇**街家中二楼卧室里,容留吸毒人员关某某、敖某某和徐某某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食的冰毒和吸毒用的工具均由被告人吕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关某某、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徐某某、敖某某、关某某等人的尿液检测现场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关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位于樟树市**镇**街家中二楼卧室里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小寒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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