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5********,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或者4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单元**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章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12月的一天下午,吕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3月17日14时许,吕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章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3月26日,吕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章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3月27日9时许,吕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章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4月10日14时许,吕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章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4月13日晚,吕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4月14日0时许,民警在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元**号房内将吕某某抓获,查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称量,净重0.08克)和吸毒工具1套。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章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雅婷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7844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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