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5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湖北省公安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容留卖淫女李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其经营位于湖北省公安县**镇**路**号的**旅社及其承租位于湖北省公安县**工程**局**管理所**号安置楼**单元** 室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万成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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