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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7********,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8月6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因病被西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位于西平县****村的****有限公司私挂清真牌、冷库内存放猪肉的名义,强行闯入公司院内,并将公司院内的门锁住,不让该公司正常经营,后索要该公司现金137000元。

2、201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张某某、吕甲甲、李某某、李某甲等数十名村民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殴打吕甲乙的周某某等人为由,不顾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进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的办公楼,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的两名工作人员从办公室拉出,拖拽拉扯到西平县人民检察院门前的西平大道上,致使西平县人民检察院的正常办公无法进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权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投案自首证明、领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吕甲丙、臧某某、王某甲、兰某某、吕某甲、艾某某、吕甲甲、吕甲乙、李某乙、冀某某、常某某、吕甲丁、吕甲戊的证言;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强要**公司137000元,情节严重,且积极参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尊严和形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拥军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西平县**镇**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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