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2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为发泄情绪,先后二次从蚌埠市淮上区怡路快捷宾馆附近路边共享单车停放区骑走街兔电单车,将电单车骑至蚌埠市淮上区**路**处,用路边石块将电单车砸毁。经鉴定,被毁坏街兔共享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760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在蚌埠市淮上区风情街内怡路快捷宾馆附近被民警抓获。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亲属赔偿了蚌埠市和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街兔电单车运营主管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谅解书;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576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