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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任城区,住任城区**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鱼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在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一楼办公室,被告人吕某某与刘某某、房某甲、房某乙、杨某某、薛某某(均已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以索要工程款为由,借故生非将被害人汪某某打伤。

2018年8月7日11时许,在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一楼办公室,被告人吕某某与刘某某、房某甲、房某乙、杨某某、薛某某(均已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以索要工程款为由,借故生非殴打被害人欧某某,致被害人欧某某左侧2、3、8-10肋骨及右侧3-5肋骨骨折,并将被害人欧某某的手机摔烂,后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其被损毁的OPPO手机价值14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并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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