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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村出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昆都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3 月21 日凌晨2时许, 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九天KTV内因周某某与别名“毛豆”(在逃)的人员与受害人郭某甲、万某某发生纠纷,周某某和“毛豆”分别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逃)、王某某(在逃)、杨某某(在逃)、郭某乙(在逃)、刘某乙(在逃)等十余人手持砍刀及铁棒赶到后,随意殴打受害人郭某甲、万某某,经鉴定二伤者均为轻微伤。2019年11月6日,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吕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2、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郭某甲、万某某被被告人吕某某等人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的事实经过;

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在逃。2019年11月6日9时,被告人吕某某在青山区被抓获归案的事实经过;

4、(2017)内020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5、吕某某前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某2012年6月因抢劫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毛豆与郭某甲发生撕打,后又有两个拿刀的人进来打郭某甲的事实经过;

7、被害人郭某甲、万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寻衅滋事的经过;

8、九天KTV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相关事实经过;

9、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实施寻衅滋事的事实经过;

10、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凯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昆都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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