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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97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保安,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号)。因吸毒,于2007年6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闹事,于2007年7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2月28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南昌市凤凰小区小蔡麻将馆因琐事与被害人万某某发生口角,后吕某某从附近小岳餐馆里取出两把菜刀对万某某挥砍,过程中万某某右手肘部被砍伤,被害人陈某某上前抢刀时右手手掌被吕某某用刀划伤。吕某某手上的菜刀被万某某及现场人员抢下之后,又至隔壁的电动车维修店取来一把螺丝刀想继续捅万某某,但被万某某抓住而未果。事后,吕某某离开麻将馆后返回时,认为在路边围观的被害人程某某指责本人,吕某某又从电动车修理店拿起一把螺丝刀,与拿起一把榔头的程某某发生打斗,过程中程某某胸口被捅伤,吕某某头部被砸中。经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陈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小区麻将馆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吕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吕某某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万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怡佳

检察官助理:刘天龙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0区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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