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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3********,汉族,职高文化,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室,现住址同上。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晚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驾苏F2****面包车回住处**新村**幢**室,因找不到车位,见其它车辆停放不正规,遂从车内拿起水果刀,将被害人燕某某的苏B0****等车辆划伤,共作案三次,车辆被损价值人民币15477元。具体事实现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苏F2****汽车回住处**新村**幢**室,因找不到车位,见停在**新村**幢楼下被害人燕某某的苏B0****汽车停靠不正规,遂用车内的水果刀将该车的左侧二个车门划伤,致使车门等处被损毁。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被损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苏F2****汽车回住处**新村**幢**室,因找不到车位,见停在**新村**幢与**幢之间的三个停车位上停放的被害人张某甲苏FW****和被害人吴某某的苏F6****汽车停放不正规,采用上述手段,将苏FW****和苏F6****两部汽车划伤。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二辆汽车被损价值人民币共计8455元。

3、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苏F2****汽车回住处**新村**幢**室,因找不到车位,见停在**新村**幢与**幢之间的三个停车位上停放的被害人张某乙苏F8****和被害人吉某某苏F9****汽车停放不正规,采用上述手段,将苏F8****和苏F9****全车多处划伤,并用水果刀将苏F9****汽车左前轮胎戳坏;接着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燕某某苏B0****车子的前引擎盖划伤。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三辆汽车被损价值人民币共计5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信息、崇川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调取、扣押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燕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或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永玲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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