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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行政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武某某、武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武某某、武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和被害人武某某以及二人共同的朋友吕某甲一起相约吃饭喝酒。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吕某某对武某某进行辱骂。吃饭结束后,被告人吕某某继续和武某某争执吃饭时发生矛盾一事,并对武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武某某和吕某某还手相互厮打几下后,不愿再和吕某某纠缠而自行跑开。

被告人吕某某在被害人武某某跑开后,赶到武某某家中去找武某某,在赶往武某某家时,先是误把本村武某乙家当作武某某家,将武某乙家大门跺坏进入武某乙家,发现不是武某某家后,又从武某乙家出来进入武某某家中。在武某某家仅有武某某的父亲武某甲在家的情况下,被告人吕某某先对武某甲进行辱骂,又用砖头砸被害人武某甲,并用脚跺武某甲的肚子,后被吕某甲等人劝走。被害人武某某回到家中发现武某甲被打后,关上自家大门带着武某甲到医院看病。

2019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因一直未找到被害人武某某,再次来到武某某的家,将被害人武某某家屋门跺坏进入武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武某某家的摩托车油箱、电视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害人武某甲、武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损坏财物的价值为119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武某乙、武某丙、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 李某某

袁某某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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