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8********,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屯**号,暂住余江区**镇**房**栋**单元**室。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3000元分手费后,两人签了分手协议。5月20日,吕某某得知朱某某与他人结婚后心里不平衡,为发泄不满情绪,其将之前偷拍的朱某某不雅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朱某某的老公曹某某来侮辱曹某某,又将朱某某不雅视频在朱某某抖音账号内发布,威胁称要删掉视频就要给他5000元,朱某某被迫支付吕某某1000元。5月28日,吕某某网购一顶绿色帽子并快递到曹某某上班的公司。吕某某还多次发信息骚扰朱某某夫妻,扬言要朱某某夫妻在鹰潭市身败名裂并且要杀了曹某某,造成朱某某夫妻精神上严重的困扰,致使不能正常的工作、生活。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截图、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证人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发泄情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大伟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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