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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5********,汉族,小学肆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1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前往本市**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其老婆杨某某送伞,在未经无菌消毒的情况下,吕某某强行进入该公司生产车间,无故将前来询问、劝阻的该公司员工谭某甲、朱某某、高某甲、李某甲等人用拳头打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甲、朱某某、高某甲均面部软组织挫伤,上述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于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谭某甲、朱某某的受伤照片、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柏某某、谭某乙、吴某某、詹某某、陈某甲、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陈某乙、杨某某、高某乙、张某某、桂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甲、朱某某、高某甲的陈述;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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