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管某某曾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管某某明确告知吕某某与其断绝男女关系,吕某某意图维持。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吕某某多次以电话、短信方式骚扰、辱骂、威胁、恐吓管某某,并发短信威胁管某某丈夫薛某某。2019年9月30日17时许, 因无法忍受被告人吕某某的多次辱骂、恐吓等滋扰行为, 被害人管某某来到台安县台安镇**吕某某家,喝下事先准备好的“敌敌畏”企图自杀,后因抢救及时而自杀未果。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台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台安县恩良医院住院病历、吕某某短信记录照片、敌敌畏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管某甲、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5.微信截图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玉军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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