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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健身教练,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村)。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吕某某与李某甲(因其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吃完晚饭之后相约去酒吧,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电话预定酒吧台位时与夏某某发生争吵,后二人相约在本市金安区红街**酒吧门口见面。被告人吕某某遂邀约李某甲、杨某某(已治安处罚)等人后返回**宾馆携带一包刀具前往。在玛莎酒吧门口,被告人吕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黄某某砍伤,李某甲持刀将被害人李某乙砍伤。经鉴定,两名被害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就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已与两名被害人协商一致,且履行完毕,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指认笔录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和李某甲无事生非,持刀将两名被害人砍成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在事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志强

                             检察员助理  赵  婕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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