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76********,汉族,大专文化,通辽**段**,住大安市**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大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唱歌时,用手无故将该***内的一台京东方牌49英寸液晶拼接裸屏(价值人民币3340元)拍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冯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晓华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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