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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4时07分,吕某某与张某某二人在汾阳市小天鹅饭店吃完饭后,在门口嬉闹,被鼎翔二手门市的员工任某乙看到,任某乙便拍摄视频,吕某某认为任某乙会将视频上传网络,出言让任某乙删除视频,任某乙不删视频躲开了吕某某,吕某某追至任某乙上班的二手车门市。后老板任某甲进入店内,吕某某与任某甲发生口角,并殴打任某甲。在殴打过程中将门市内的空气净化器、电脑显示器、打印机、花盆等物品损坏。根据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任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根据吕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空气净化器、电脑显示器、打印机、花盆进行价格认定,鉴定意见为三星电脑显示器等物品在价格认证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2133元。

被告人吕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阴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任某甲伤情鉴定及损坏物品价格鉴定;

6视听资料:案发当时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婧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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