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100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保定市莲池区**。2019年6月12日因任意毁坏财物,被保定市公安莲池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7月18日因任意毁坏财物,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保定市莲池区李庄街与盛兴路交叉口,以发生交通事故指挥交通为由,让韩某某驾驶白色冀FD37629长城欧拉轿车绕行,双发遂发生口角,被告人吕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手杖将冀******长城欧拉轿车车顶以及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冀******长城欧拉轿车被砸坏的部位价值人民币3395元。

2、2019年7月17日15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福凯丽干洗店,借口该店弄丢其裤子,与该店工作人员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吕某某将该店衣服剃球器一个砸坏,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杖将该店大理石台面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大理石台面价值人民币1868元、衣服剃球器价值人民币118.86元。

3、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城苑路,借口给25路公交车发礼品,将行驶至此处的曹某某驾驶的25路冀******公交车拦住,期间吕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拐杖击打该车前挡风玻璃、左侧第五块车窗,致该部分车窗损坏。经鉴定,被损坏25路冀******公交车前挡风玻璃、左侧第五块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戴军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