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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路**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东海湾**园**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认识一微信名为“雨过天晴”的男子(另案处理),该男子以每个月人民币4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向被告人吕某某租用银行卡。被告人吕某某到本区东海大街761号中国银行泉州东海支行、东海大街696号中国农业银行泉州科技支行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8564000********)和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305206800********),后在约定的地点即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鑫顺街东南住宅小区内将上述办理的二张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交给该男子,该男子支付给被告人吕某某920元。7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根据上述男子的要求到银行解冻其名下的上述农业银行卡,该男子支付给被告人吕清费120元的“跑腿费”。至案发,被告人吕某某上述二张银行卡资金流入共计5156215元,其中,2020年7月15日,被害人闫红焱被骗资金1万元流入被告人吕某某卡号为62178564000********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内;同年7月16日,被害人黄芊芊被骗资金4500元流入被告人吕某某卡号为62305206800********的农业银行卡内。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40元。

经侦查,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泰禾广场12楼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工作说明、转账明细单、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吕某某辨认办理银行卡、手机卡、交易银行卡等地点;

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栋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现住处,联系电话:

136559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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