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439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楼村**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案发,蒋某某、王某甲(均已起诉)结伙,在本市闵行区**路**广场停车场,利用牌号为川******、沪******轿车,在车内组织以“六合彩”开彩结果接受投注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营利。王某乙(已起诉)提供其牌号为沪******轿车作为接受投注场地,并和被告人吕某某一起帮助“接单”。2020年1月2日21时20分许,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000元、用于赌博的平板电脑一台、账本四本,并抓获被告人吕某某、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及部分参与赌博人员。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当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市闵行区**路**号门口停车位上牌号为沪******、川******的车辆进行当场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赌资2000元、用于赌博的平板电脑一台、账本四本等物品。
2、证人徐某甲、俞某某、徐某乙、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相关微信记录,证实被告人吕某某、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接受投注、转账赌资的事实。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徐某甲、俞某某、梁某某、徐某乙、廖某某、刘某某因为赌博被行政处罚事实。
5、被告人吕某某历次供述证实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兆登
检察官助理:张霜霜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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