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系累犯。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小名小某甲)、陈某某(外号大某甲、另处)、李某甲(外号大某乙、另处)与字某某(小名小某乙、另处)、龚某某(另处)相互邀约组织赌博,先后在龚某某凤庆县**乡**村**路**楼**村**河家里,和字某某家一楼以用扑克牌玩“飚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龚某某、字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聚众赌博,陈某某、吕某某在赌博地点为参赌人员龚某某、字某某、赵某某(小名江某某,已死亡)、李某乙(另处)、杨某某(阿某某)、鲁某某(另处)、李某丙等人提供赌资借贷,李某甲李某某负责记账和管钱。字某某、龚某某和陈某某、李某甲李某某、吕某某在龚某某家赌博,过程期间赌资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在赌场上高息借款给参与赌博的人,并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建议该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