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开设赌场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中区**村**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4日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07年1月24日由原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扒窃,于2008年8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6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左右至23日期间,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新村**区**小树林等地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他人负责抽水、洗牌、望风等,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0月23日下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发现在该赌场参与赌博的费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等二十人(均已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 琪

                        2020年1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