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阿八),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在离陆川县陆川中学100米左右的一间电动车维修店铺(温泉镇新洲南路**号)内,设置三台游戏机供人赌博,从中牟利约5000多元。经玉林市公安局鉴定:该店铺内设置的三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荧屏计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莲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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