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82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服装厂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王某甲(已起诉)伙同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由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开发“**麻将”软件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王某甲负责进行推广并发展下线代理,并约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甲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5:75。参赌人员通过充值获取游戏“钻石”,进入网络赌场“房间”内,以每局消费1个“钻石”打八副牌,后在微信群里发红包进行结算的方式进行赌博。各级代理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进入“**麻将”软件,采用“江阴**”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内通过收发微信红包方式结算赌资。
2019年1月,为解决代理封群、封号问题,方便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甲、薛某某(已起诉)等人合谋,由该公司在“**麻将”软件基础上,在软件结算界面加入了微信收款二维码功能,研发制作“**麻将”,并约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甲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0:80。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初,由施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麻将”的二级代理,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进入“**麻将”软件,采用“江阴**”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内通过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结算赌资,后又发展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下级代理。截止2019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按50%的比例抽取“**麻将”直属赌客充值金额,按5%的比例抽取“**麻将”下级代理非直属赌客充值金额作为本人获利,涉及参赌人员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7995元,可获利人民币49351.7元,被告人吕某某使用微信号为“qq9008606”的微信已提现人民币46675.48元。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合作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