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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2017年9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打牌网APP中创建**牌友圈,通过微信群纠集三四十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向赌客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约9000元。

2019年7月3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宁波市第二医院住院部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等;

3.证人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青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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