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4********,汉族,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5月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申请成为“建德麻将”软件的三级代理,通过创建微信群,招揽人员在平台上进行赌博。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群内成员发红包代充元宝的方式,以5元、10元收取微信红包共219123元,从中赚取40% 的返利,累计获取平台返利87649.2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账户流水;证人毛某某、邹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表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佳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的处所: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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