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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沙县**镇**村新区**号**室。曾因赌博,于2018年6月26日被沙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1日被沙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租赁得沙县**镇市场**店二楼一麻将馆,以赌“花会仔”形式,组织**等地的林某某、魏某某、胡某某、肖某某等22人聚众赌博,从中抽水牟利。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吕某某检举他人赌博治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治安违法行为人被沙县公安局行政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林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2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吕某某检举他人赌博治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治安违法行为人被沙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荣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镇**村新区**号**室处候审,联系电话1585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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