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市检公诉刑诉〔2019〕627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街**号,住库车市**路东**号高层**号楼**单元**室。2015年12月1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库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1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库车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组**号,住库车市**街道**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库车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975********,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室,阿克苏**公司经理。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8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0********,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阿克苏市**大街**号楼**单元**室,住阿克苏市**城**号楼**单元**室,库车某某动漫城股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买某某,男性,维吾尔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96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库车市**路**号**单元**室,住库车市**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库车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吐某某,男性,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971********,户籍所在地新疆库车市**镇**村**组**号,住库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库车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1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库车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农一师金银川垦区**镇**团**连**栋**号,住库车市**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1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库车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买某某、吐某某、刘某某、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1、买某某、吐某某三人在库车龙泽苑小区新起点网旁地下室内开设“打丁丁”赌场,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赌博, 2018年1月25日,李某1、买某某、吐某某组织人员在该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参赌人员12人、查获赌资11150元,其中抽头渔利资金1500元。李某1、买某某、吐某某三人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累计8000余元。
2、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在经营库车某某动漫城期间,购置具有赌博性质的骰子机1组8台、捕鱼机4组38台、昆虫机1组10台,以每月4000元工资加1%提成薪资雇佣刘某某、苏某某负责动漫城日常经营,并雇佣玉某某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到该游戏厅赌博,非法获利34余万元。
3、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1(另案处理)、买某某、吐某某三人密谋开设赌场牟利,由李某1、买某某、吐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并购置了骰子、陶瓷碗等赌博工具,在库车某某动漫城的暗室内开设“打丁丁”赌场,每月向动漫城缴纳相关费用。2018年8-9月份期间,李某1、买某某、吐某某先后六次召集艾某某等23人在动漫城暗室内以“打丁丁”方式进行赌博,李某1、买某某共累计抽头14700元,向动漫城交纳场地费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赌博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吕某某等8人的常口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证言:王某某、毛某某等50名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等8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阿克苏地区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阿公治检赌机字【2018】03号);
6、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手机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经营库车某某动漫城期间购置、摆放赌博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并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雇佣刘某某、苏某某具体管理赌场,非法获利3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1(另案处理)、买某某、吐某某在龙泽苑小区新起点网旁地下室内、库车某某动漫城内开设“打丁丁”赌场,购置骰子等赌博器具,并纠集多人赌博,抽头渔利2.27万元。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买某某、吐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文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买某某、吐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库车市看守所,张某某、陈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7部、电脑显示屏、电脑主机、键盘、硬盘录像机、骰子机保单箱各1台、捕鱼机主机5台、捕鱼机主板7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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