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3月中旬至4月初,在吉林市船营区**号单元房内,通过组建微信群并为参赌人员在赌博网站投****,押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进行赌博。经查,涉赌金额共计人民币1997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破案及抓捕经过、微信截屏、涉案金额流水;
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志
检察官助理:张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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