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至2020年5月初,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来安县**镇**街其经营的**饭店二楼一包间内和来安县**镇**村其家自建房内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卡杠子”方式进行赌博,吕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等。
2.证人赵某某、曹某某、汪某某、梅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庆
检察官助理:翁玥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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